国标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国标动火作业安全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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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动火作业的基本要求

1、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m 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m 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 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在铁路沿线(25m 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2、【正确选项】:关于动火作业的基本要求,正确的叙述包括: 动火期间,距离动火点30米以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 动火期间,距离动火点15米以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 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以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3、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动火作业基本要求如下: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满足相关要求。签发《作业证》前,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等级是否符合规定,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监护人员是否到位。

火工作业安全规范有哪些

第七条 严格隧道内施工动火的监控。隧道内确需进行明火施工或进行电、气焊时,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划定安全区域,清除其四周10米内的一切易燃易爆物品。当确需立体交叉动火作业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对易燃、可燃材料进行隔离,并设专人负责监视和安全防护。

第0.1条 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第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企业的有药工房和仓库一律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取暖或进行其它作业,生产区内应安装避雷设备。严禁吸烟,所有电气及设备的安装、使用均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及其他的有关安全规定。

认真学习安全知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意识;不断地提高自身安全素质。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认识到:制度就是安全的保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违章就是害命。

第0.1条 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第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距离是什么规定?

配置距离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2文明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应与甲类生产装置保持至少10米的安全距离。 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分析范围内,离动火点10米以上的距离需要保持与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间隔。 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确保各种安全措施得到落实,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查。 确保消防设施完善并处于备用状态。

GB50720—20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x0d\x0a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x0d\x0a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x0d\x0a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 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动火作业时气瓶和动火点之间的距离至少为10米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规定了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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